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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相当于宋政府成立了出版前审查机制,书籍出版必须由“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
不过,大宋时代民间出版业的管制事实上并不很严密。所以当时“违法”出版的书籍层出不穷。
比如根本无法禁止了的“小报”生意,经常可见有小贩沿街叫卖。
比如大宋禁止贩卖地图,他们就改成旅游图卖。
好在大宋从没有搞过严打,也没有大量的“朝阳群众”,所以也就是说说罢了。
大宋在南宋时期,还没有因此而判过刑的案例。
另一个就是明文禁止一些书籍。
就是禁印议毁时政得失之书。禁印刑法敕令式诸书,禁印本朝史籍,禁印撰造的佛说和妖教之书,禁私印天文书籍,禁印士兵操练之书。禁印供科场剽窃用的“语录”及“不根经术本源”等伪学之书。
但是,也造成了一个弊端,大宋政府也明文反对盗版,但是又对盗版无可奈何。
比如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东都事略》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
这就说明该书原出版商已向官府提出申请禁止他人翻印其著作。
但是,大宋没有为版权立法,各地地方官员也没有认真执行,或许有零星出版商能够得到官府的保护,可这只是极个别的现象。
这个时空,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从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大量的复制与传播,使得印刷者或作者无法像控制手抄本那样管领自己的无形财产权,从而产生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