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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莎道:“警察处于被动地位,不能不接招。”有人报警,必须出警,这是基本原则问题。即使报警人有多次报假警的前科,仍旧要出警。
梁袭道:“我意思是,只要歹徒完全不可信,警察就不需要按照歹徒的游戏规则来玩游戏。假设在第一个环节中,警方输入的女生的生日,结果歹徒杀掉了女人质和男人质,警方的选择实际上毫无意义。这样一来,警方不仅不需要配合歹徒玩这个该死的游戏,而且事后案情曝光后,不会有人指责警方不做选择。”
伊莎明白了,让歹徒破坏自己的游戏规矩,这样就不存在规矩,警察不用去应对歹徒给的选择题。一旦没了选择题,谋杀案就会被列为单独的案件进行对待。歹徒当然还可以四处杀人,但是无法给予系统的误导。警方可以根据单一杀人案来确定每个案件的嫌疑人。
比如黑白黄三个人都死了,与黑白黄三人有利益之争的人将被列为嫌疑人。嫌疑人圈内人也会单独看待这个案件,白死了后,A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圈内人会认为A雇凶杀害了白。A很可能要面对白的家人的报复。
假设歹徒胡搞瞎搞,在杀害的人中没有自己想猎杀的目标呢?那会导致伦敦出现混乱。但首先要考虑歹徒做事的目的和成本,很少有罪犯会没有利益的进行犯罪,何况是这类成本高,后果严重的犯罪。再者,受雇杀手恐怕也不愿意这样胡乱杀人。
只要破坏歹徒制定的规矩,最低程度可以破坏歹徒的计划。
伊莎提出了主要问题:“怎么才能破坏歹徒的规矩呢?”
梁袭回答:“杀个黑人。”
伊莎纠正:“非裔。”
梁袭道:“杀个非裔。”
伊莎不明白。刀锋部门没有非裔,不是伊莎歧视,而是没有非裔通过刀锋的基础考核。
梁袭解释:“警察杀一个非裔A,歹徒原本想杀非裔B,因为非裔A被害,这时候歹徒就不能杀非裔B,否则歹徒就破坏了自己的规矩。歹徒只说杀死一名非裔,事实却杀死了两名非裔。歹徒要么遵守规则,放弃杀非裔B,要么破坏自己制定的规则,杀非裔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