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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隋不允许孕妇堕胎,但对女婴、女童保护力度不够,吃饱肚子和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不能重男轻女。
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侵害行为,无论身体侵害,抑或精神侵害,律法应制定出适用的标准,严禁此类事情发生,否则处以刑责。”
学堂、家庭和社会,以自己的认知,举了几个例子。
教书先生对学童的惩戒尺度,罚站肯定允许,戒尺打手心也能接纳,对于女学童不能打屁股如此之类,关键是度的掌握。
父母对孩子的管教,家庭之中可能存在的家暴行为,超过何种尺度,有触犯律法的风险,中间应有一定的缓冲区。
孩子成长到一定阶段,会出现逆反心理;夫妻之间,床头吵架床尾和;家庭内部磕磕碰碰难免,律法不能管的太宽,也不能非黑即白。
针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社会上发生的侵害行为,可以依照律法处置。
同为未成年人,不满七岁处罚父母;年满七岁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同样会承当刑责,父母有连带责任。
成年男女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罪加一等;成年男子对成年女子的身体侵害,在大隋一向是重罪。
侵害未发生时,同为国民律法一视同仁,尊重妇女、爱护儿童,以倡导道德,形成良好社会风气为主。
“本王一家之言,律法并非一成不变,保障国民生存和发展权利基础下,以适应社会发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