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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大宋自开国之初官府即制定法律来对盐户的私煎私卖行为严加管束,但随着朝廷对盐户的煎盐产品垄断控制的日益加重,盐户的私煎私卖现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更加盛行。
由于大宋是垄断式经营,所以私盐有大利,特别是其中的贫民下户,皆不乐供官而太半粜于私贩。
宋代盐户的私煎盗卖之所以禁而不绝,也与当时官府在对盐场的控制和管理上存在实际的困难分不开,这突出表现在东南诸路的海盐产区。
东南海盐产区,盐场散布,官府限于人力、财力,不可能在各处都配置足够多的巡察人员时刻提防,自然给盐户私煎私卖以可乘之机。
或者是盐场官吏经常克扣或侵吞盐户煎盐本钱,严重影响了盐户的正常生产,引起盐户极大不满。
盐场官吏担心盐户赴官告发,因而作为交换条件,对盐户的私煎私卖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严加“钤束”,坐视乃至故纵,经由此而产生的私盐数额巨大。
官府控制的各地盐场中产生的私盐以东南海盐产区最多,同时大宋辽阔的国土上,食盐资源也非常丰富,盐卤之地相当多,官府不可能完全垄断和控制,因此民间自发的私煎私煮自然就不可避免了,这些煎盐或为民户自用,但也有不少流人市场。
按大宋朝廷规定,任何人经销食盐,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而这是民户财力所无力承受的,民户煎到的盐货只能冒法私卖。
所以无论北方还是南方,民间私煎私煮盐的现象也是很多的,这些盐货要么由民户在当地私下自行销售,要么卖与不法客商,由其再转贩到各地。
大宋尽管有重法禁止,但是收效不大,因此也损失了不少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