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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内容:A和B是兄弟。他们家附近停车场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案发后,警方在他们家中找到了证据,A在上大学,在家的B一声不吭。于是B被捕,最终零口供判决B罪名成立,无期。
十五年后,A出车祸死亡,B的律师帮助B提出了申诉,说明B不是杀人凶手。理由是,案发期间,B在五十公里外的城郊银行。B在城郊一家工地工作,案发当天B前往工地领取薪水。三个小时后也就是下午四点,停车场命案发生。下午三点五十分,B将自己领取的薪水通过城郊银行存入A的户头。
也就是说,B是绝对不可能在十分钟之内飞到五十公里外的停车场作案。
警方查询了证据,B当天三点五十分确实存钱,存单附件还在,上面签字人确实为B,B在存钱之后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游说,开办了银行卡。基本可以确定,B不是杀人凶手。
B承认自己回家之后,发现A在家中非常慌张,身上还有鲜血。A告诉B,自己惹事了。B让A回学校,什么都不要说,什么都不要管。第二天警察持搜查令进入他们的家。
B是知道A犯罪,但是他选择了沉默,替A扛罪。在A死后,B说明真相。
经过法庭裁决,A犯有妨碍公务罪,包庇罪,最终被判处五年监禁。由于其羁押期限超过五年,当庭释放。
出狱后,B则通过律师进行司法索赔,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3650X500,一共182万的赔偿要求。
法庭一审认为,B主观故意隐瞒真相,公务人员不存在不当行为,也不存在主观故意过失。
一审中司法律师认为,B存在有主观欺诈司法赔偿的嫌疑,作为一位健康的自然人,他本可以阻止自己的冤案发生。在警方多次询问,律师多次询问,法官多次询问下,其始终保持沉默,所以其要求赔偿的行为不受支持。
在二审之前,B通过亲戚朋友或者什么鬼,知道了南美洲有个小国家有个小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于是B向此公司发出咨询。这家公司特别牛气,收了B一块钱后,在东唐电视台打广告,租借了邮轮,准备就B的案件开答辩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