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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征服者威廉时起,犹太商人便在英格兰王国的王室掌控之下,以后历代英王也保留了这个权力。
早在亨利一世时,英格兰王国便制定了《忏悔者爱德华法》(Leges Edwardi Confessoris)。
那上面直接写明:“全英格兰王国的犹太人均在国王保护之下;任何贵族没有国王允许不得拥有任何犹太人,因犹太人及其财产都属于国王。”
犹太人之财产即英格兰国王之财产,国王需要时可以随意剥夺;任何人向犹太人借贷实则向国王借贷;当债主死亡时,这债务便归入国库去。
但是忠臣内伯尔有了新的主意,只不过他不能做主。
向欧洲地区现在的银行借款需要偿付的利息太高了,年息基本都是百分之一百起步
因此,此时的所谓银行借贷,称之为高利贷也未必不可。
收缴犹太人的财产当然也是一种选择,但是这属于一次性的行为,不利于长久的发展。
忠臣内伯尔在伦敦新商业区里发现了两家类似欧洲银行的商铺,他经过了解后发现,那两家商铺竟然也能提供贷款业务,而且年利息只有百分之五十
我的上帝啊,那些东方商人简直是在做善事
随着深入的接触,他发现那两家东方的银行实力都是十分雄厚,竟然可以一次性直接提供高达上万英磅的贷款
这个时期的一万英磅是什么概念?
在1220到1259年,亨利三世在英国圣殿分团开立了长期帐户,其中的存、取金额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