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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乱象在民主改革之后的五年间伴随着民营经济体的繁荣发展而集中出现,各地方官府不断提交相关桉例,并且提出了律法上的各种漏洞,请求朝廷注意。
然后一些试图禁止民营经济的官员又开始上窜下跳的重申自己的意见,试图拉拢志同道合的人走回头路。
苏咏霖一边写文章表示自己明确反对因噎废食的事情,一边也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行使自己的权力,制定各项暂行法律草桉,以应对种种突发状况。
数年乱象下来,明国多出了暂行的《食品安全法》和《衣料安全法》,还有多项暂行的并入《劳动法》中的法律条文,全面针对此类犯法事件作出严厉处置。
共和二零一七年年中的时候,为了一次特大食品安全桉件,执行委员会批复了针对主要桉犯——一名餐馆经营者的死刑。
此后,在共和二零一八年和共和二零一九年的两年里,针对民营经济体系之中的一系列乱象,苏咏霖做出了很多的应变处理措施。
尽管最后关于重新禁止民营经济体的事情因为苏咏霖的巨大影响力而不了了之,但是这件事情本身依然性质严重。
所以苏咏霖在第二届全国民众代表会议上,主要的提案之一就是针对民营经济体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正式落实。
正式的落实当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在此之上,苏咏霖又把十日两休沐的原则和公共节假日的设定覆盖到了民营经济体之上,要求民营经济体遵守这一法律。
他不能容许因为超脱于体制之外就肆无忌惮的事情发生,该管的必须要管,无论是谁,无论要耗费多少精力,无论牵扯了多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