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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一共有三十四款,绝大多数是按着中英《南京条约》和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定的,但剩余的有几款是美国人另加上去的,其中特别是四款是让和珅无法接受,必须修改的。
一:倘中国日后欲将税率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二:扩大领事裁判权范围,中国国民与美国国民发生诉讼事件,美国国民由美国领事等官员捉拿审讯,按照美国法律与惯例处理;美国国民在中国与别国国民发生争议,‘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无权过问。三:美国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国港口‘巡查贸易’,中国港口官员须‘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国的美国商船,中国无从统辖。四:十二年后可以‘修约’,给予美国片面最惠国待遇,如果中国日后给他国以某种优惠,美国应一体均沾。”
和珅一一指出这四条无理的条款,向顾盛问道:“顾特使,这四条必须另作修改,如此签约,我无法接受。”
这四条其实正是顾盛最想得到的,见和珅别的不挑,光挑出这四条来,顿时急了。
“密斯脱于,这个万万不行,这四条原本就是建立在中美两国友好的基础上,我看不出来有什么需要修改的。”
“看不出来?呵呵,那我解释一下如何?”